广西梧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20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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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梧****** 地址: 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A幢一单元****房 被投诉人: *、****** 地址: 梧州市万秀区枣冲路**号水木蓝山*号楼地层*号商铺 *、梧州市第一中学 地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梧州市第一中学高中入口至善学楼范围道路照明系统改造工程”(编号:WZZC****-C*-*****-JLNF)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因对******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投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P**“四、成交候选供应商 推荐原则“→“(二)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综合评分法→P**- **→*、技术分..**分,除了“(*)项目管理机构分.....*分→①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分;(满分*分)”这点分值设置外,其他**分的分值设置,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确认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违法,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一)的规定,责成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结果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成立, 采购文件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查处。 (二)投诉人的投诉资格与投诉诉求不符,且该项目的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驳回投诉人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诉求。 五、处理日期: ****-**-** 六、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梧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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