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供应商举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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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 温****** *、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号瑞锦组团**幢***室 *、被投诉人: 温****** *、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公园路东南大厦****B室 *、相关供应商: 无 *、地址: 无 *、当事人: 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 泰顺县 二、 基本情况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举报人关于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采购的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编号TZJZ*********)的举报。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经审批,本机关于****年*月 **日受理立案并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举报人诉称,被举报******尚品尊邸酒店南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属国有独资温州市现******分******独资资产,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实施〈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细则》第***.******.***.*条规定,上述广告场地租凭需要经公开招标后,才能申请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该广告设施许可期限过期后,至今未取得续批手续,一直处于违法设置状态;被举报人在温州国际大酒店三楼外墙设置的户外设施,因不符合《温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至今未取得审批手续,一直处于违法设置状态。被举报人涉嫌隐瞒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违法状态事实,与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合同。请求事项:*.责令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立即终止和被举报人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合作;*.责令有关部门对被隐瞒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违法状态事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举报人提供证据有*.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温州国际大酒店三楼外墙广告设置,处于施工阶段,未核发许可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大南路尚品尊邸酒店外墙广告许可结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许可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举报人辩称:*、 温州国******于****年*月签订了租期十年的场地使用,同期向温州鹿城区行政执法局提出审批要求,温州鹿城区行政执法局于****年*月**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完成后,执法局对现场进行勘察,认为其公司施工中女儿墙有突出规定范围若干公分,书面出具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温州鹿城区行政执法局处于设置审批阶段,在此期间,该广告位正常发布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大南路尚品尊邸酒店外墙LED广告,于****年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通过全市联审。后因出台《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年修改》的规定,该广告位作为历史广告予以保留至****年*月**日。现温州鹿城区行政执法局已会议通知延期二年,春节后出具确定证明给予延期设置。其认为,以上*个广告位,所处位置在市区主要商业圈,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目前设施完好,对宣传发布无任何不良影响。被举报人提供调查回复函*份回复函件有温州市鹿城区综合执法局签暑“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技法局文件《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联审清单的通知》(温州城法发[****]**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有效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受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采购预算*******元,于****年*月*日组织本项目开标,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温******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价为*******元。温州温******提供的投标文件有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签订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报价函。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开标,被举报人在此之前未取得本项目发布广告地段的有效户外广告行政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行政许可证是设置户外广告的前置法定条件,同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保证具有该广告的合法租赁资格,同时保证自身具有广告业务的从业资格,完全有能力合法提供本合同的广告服务。”被举报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四、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认定温州大型户外广告项目(编号TZJZ*********)成交结果无效,撤销本项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责令泰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举报人主张的追究被举报人违法状态事实的行为应向有权管理的部门进行举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泰顺县财政局 *、联系人: 叶先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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