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3月1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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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个工作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宁安市庙岭垃圾处理厂封场准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牡环建审〔****〕**号****-*-**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宁安市庙岭垃圾处理厂封场准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安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由哈尔滨******编制的《宁安市庙岭垃圾处理厂封场准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安市庙岭垃圾处理厂场址内,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m*,本项目拟采用开挖方式对污染场地进行异位治理并建设*座防护坝。工程内容包括开挖面积****.**m*,其中垃圾异位挖除开挖面积约为****.**m*,垃圾体量******.*m*,垃圾挡坝*座,施工开挖面积***m*(土方开挖)。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对项目进行变更,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内部装载车,垃圾车冲洗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填埋场管理区卫生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拉运至宁安市污水处理场处理后排放。内部转运车辆冲洗废水等施工废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施工过程、场地压尘等。除臭剂稀释用水随除臭剂及垃圾一起转运至予以保留的填埋区内,不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和运输车辆的往返将使空气质量受到扬尘和车辆尾气污染。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扬尘污染,将影响降至最低。拟建工程设置拦截网拦截因开挖导致如塑料袋等杂物飘散、防虫防害等常规措施。对开挖面人工喷洒除臭剂除臭,施工期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在垃圾开挖过程产生的甲烷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在施工过程中,不应暴力施工,控制甲烷的排放量。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应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缩短施工周期,并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或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的运行及运行时段,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建筑物的外部采用围挡,施工车辆低速禁鸣等降噪措施,施工场界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限值。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建设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施工过程中开挖陈腐垃圾,挖除的渗滤液导排支管、导气石笼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开挖垃圾及施工生活垃圾全部进入宁安市庙岭垃圾处理厂予以保留的填埋区内,待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后,可燃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焚烧处理,其他垃圾卫生填埋。现有填埋区不再接收生活垃圾或固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对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填埋区内设置各种交通告示标志,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作业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垃圾填埋区域严禁明火,采用防爆型机械、电子设备和工具;垃圾开挖施工时采用斜面分层自上而下作业,避免施工时甲烷气体聚集,发生填埋气体突然膨胀引发爆炸或陡坡发生滑坡事故;施工场地采取设置H*S、CH*测定仪、报警器和通风系统等安全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建设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建设项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备案管理。 六、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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