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标题:对杨国澜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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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澜,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沙坪坝区井口镇人,大专学历。****年*月自愿报名参军,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训练等程序合格后,于*月*日批准到武警重庆总队服役。
该青年入伍后,不能积极主动适应部队生活,接受部队纪律约束,怕苦怕累,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其父母和区征兵办反复对其进行思想帮带和教育转化,告知拒服兵役是违法行为,但仍态度坚决、执意离队,并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年**月,杨国澜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其除名处分,并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相关程序,与我区征兵办办理了退兵交接手续。
杨国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国防和军队建设带来了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纯正社会风气,警示全区适龄应征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现会同沙坪坝区相关部门,对杨国澜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一、不得录用杨国澜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和升(复)学相关手续。
二、取消杨国澜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元,由区人武部代为收缴,并统一上交区财政局,收缴经费纳入年度兵役征集经费。
同时,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将杨国澜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其的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
杨国澜拒服兵役处罚决定于文件签发之日起生效,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罚金,将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