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更正公告]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渔用配合饲料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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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渔用配合饲料采购项目
(更正公告)
江苏宏业******受东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就东海县农业农村局渔用配合饲料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已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发布了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对原招标公告及采购文件的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及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供应商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至少需包含相关的经营内容)
(*)****或****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度不需提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投标人是饲料生产企业,须提供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渔用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投标人是非生产企业,须具备渔用饲料经营许可证且提供生产企业针对本地区有效的销售证明文件,以及生产企业的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渔用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现更正为: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供应商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至少需包含相关的经营内容)
(*)****或****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度不需提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其他事项不变。
江苏宏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