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高平市长工南陈石渣线运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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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号高平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地 址:高平市南城办南陈村口法定代表人: 张 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长******年发运**万吨煤炭项目位于高平市南城办南陈村,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年*月**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对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帮扶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年**月**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帮扶组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量矸石在厂区西侧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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