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高平市同楷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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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号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址:高平市陈区镇北兆庄村法定代表人: 崔俊明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年产*万吨型煤项目位于陈区镇北兆庄村,环保手续齐全。****年*月**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年*月*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处于停产状态,通过查阅当日台帐,有*辆车运输,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