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高平市飞跃洗煤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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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地 址:高平市永录乡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 崔志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洗**万吨原煤项目位于高平市永录乡马家村,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年*月**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排矸场内堆放大量煤矸石,未及时规范化处置,已发生自燃。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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