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2020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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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商务部公告****年第**号)和《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函》(津商外管函****年第*号)精神,现就我区****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月**日前在天津经开区(含原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年*月*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附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cn)向社会公示。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市商务局反映。五、****年*月**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年*月*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经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报市商务局同意后,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年第*号令)履行报告义务的,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八、经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工作。联系人和咨询电话牟万军 电话:***-********, ***********朱兴华 电话:***-********,***********贾虹辉 电话:***-********,***********附件:*.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docx *. 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docx附件:https://***.******.***.cn/upload/files/****/*/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docxhttps://***.******.***.cn/upload/files/****/*/外商投资年度报告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