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410亩养殖场水面20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安徽原文链接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拟公开出租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现委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标的面积为***亩,位于贵池区乌沙镇境内,地处红庄、联村、丰庄、横塘*个村交界处,四至范围:东至丰庄村万发湖、西至联村村新发湖,南至西湖埂水泥路,北至联村村新莲小圩(具体位置见图纸)。 (三)标的现状:闲置。 (四)经营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经营用途:环保水产养殖、光伏新能源产业。 (六)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年*月**日,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召开乌沙镇****年第*次党委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将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对外公开挂牌出租。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评估机构:安徽天元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贵池区乌沙镇西湖养殖场***亩水域经营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天元评报字[****]第***号)。 *、评估对象:乌沙镇西湖养殖场***亩水面(****年*月至****年*月)水域经营使用权权益价值。 *、评估结果: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叁佰捌拾万零捌佰元整(¥*,***,***.**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年期经营权出租底价):人民币***.**万元。 *、租赁价款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不因移交日期的提前或者迟延而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要求变更合同起止日期及调整成交价款等),自办理完毕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出租标的一切安全、风险、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经营权期限内经营用途仅限为环保水产养殖或发展光伏新能源产业。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或因承租方光伏产业经营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立即采取措施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经营权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滩涂、沟壑、附属物、建筑物不在出租范围内。如实际水面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镇或县级以上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须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经营权期限有剩余的,按出租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费,退还承租方。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临时占用,承租方须服从并不得拒绝阻挠。对标的经营及承租方为满足正常经营投入设施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征用补偿归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所有。在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承租方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承租方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出租方不保证水面水位。承租方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水利兴修、重点工程、河长制、环保、当地农业生产等工作需要。人力不可抗拒的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影响的例外。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及设施维护等设备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未经行政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周边地形地貌现状。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期限内,标的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水面环保水产养殖、光伏新能源产业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文明创建、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须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须服从水面区域(包括枢纽工程)水利工程建设。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护标的水质,禁止向水体投放药品、化肥、农家肥,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非法电鱼、鱼鹰捕鱼等。 (**)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相关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意向竞租方承诺:在标的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前**日内承租方未提出依法续租申请的,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方原因)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接手续,在**个工作日内将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应按逾期交回日期计算,以日价款双倍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占用使用费。 (**)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七、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至**:**,**:**至**:**)。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竞租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 *、交易保证金处理: (*)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含延长公告期),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未按《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或(*)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承租方支付《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后*个工作日内退还。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竞租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或安徽******。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意向竞租方资格审查 由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意向竞租方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 *、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意向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二)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或 安徽******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西湖***亩养殖场水面**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