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0-2022年度事故技术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20000179)”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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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年度事故技术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 **:** 一、质疑供应商名称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 ****年*月**日 三、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年度事故技术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四、质疑事项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认为本项目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质疑本项目的“《评审情况》”,并提出*点“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具体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详见供应商质疑书。 五、质疑答复意见 我公司(******)签收质疑书后,将供应商质疑内容抄送至本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结合谈判小组成员的答复,现对供应商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报价:第一,质疑供应商在《质疑书》中提出“成交金额远低于预算金额和评价报价的**%”的观点,参照财政部在****年印发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号,即:“A单位****年度*.**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中,明确指出“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存在重大弊端;同时,也提出“评标委员对投标人报价的认定无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尊重”的注意事项。第二,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严格按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中“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关于“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的规定,在第二轮报价之后,及时要求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材料,对其报价以及成本构成进行了说明,谈判小组经书面审查,没有发现该书面说明中报价及成本构成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其存在前后矛盾、违背常理等合理性存疑的问题。经谈判小组合议,认为其说明是合理,予以采信。 (二)关于成本:供应商的成本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交通事故发生量不可预见,鉴定工作量无具体数量,鉴定数量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无法提前预知,每份鉴定报告费用不能简单以****年的成交金额除以****年鉴定报告发生数量。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简单、片面地依据****年的成交金额和数量或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推测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年的鉴定成本支出并认为其影响鉴定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相关事实依据。 (三)关于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按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中“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关于“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的规定,谈判小组对其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能力进行评审,认为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司法部印发的表彰文件,确定其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以及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年连续三年将其评定为“四川省鉴定行业五星级鉴定机构”的相关文件真实、可信,可以证明其具有诚信履约能力。 (四)关于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法律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等相关规定,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在质疑书中所引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依据均不适用于本项目,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六、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项目质疑答复事实依据: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质疑书、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响应文件、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报价的情况说明。 本项目质疑答复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 综上所述,本次质疑不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质疑答复人:****** 质疑答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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