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泉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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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年 * 月** 日对当事人 龙泉市强农畜牧专业合作社等***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一案依法做出(龙)市监案 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龙泉市 人民政府或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六个月 内直接向 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