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0年姜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公告(JYZC-20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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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受泰州市姜******委托,就****年姜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合格投标人投标。 一、采购项目简要信息: *、项目编号:JYZC- ******* *、项目名称:****年姜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 万元。 *、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二、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政府采购网(***.******.***.cn)。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服务单位。 (*)投标人具备土地整治三级及以上,同时具备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包含不动产测绘); (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存在资质延期状况须提供省级及以上发证机关发布的延期证明或网站截图)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接受/不接受); 三、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http://***.******.***.cn/ggzy/jy)随同本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可自行免费下载。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五、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贰万捌仟元 整(¥ *.*万元 )。 账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开户行名称:江苏姜堰******通达支行 保证金缴纳形式:保证金应当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形式从投标单位账户汇出,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银行本票、汇票须真实有效,票面金额须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额完全一致,并能够保证到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予以当场退回,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由代理机构按照程序退还。 六、现场踏勘:供应商自行踏勘。(请各供应商对项目现场和安装环境进行自主踏勘,未现场踏勘和未提出疑义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已踏勘,认同采购项目要求的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七、投标确认函提交方式和时间: 投标人须于 ****年*月**日**:** 前,将投标确认函以传真(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 ******)发送至 江苏****** (代理机构名称)。 本代理机构有权拒绝传真和邮件以外的其他方式。 本代理机构将在确认函传真截止时间,安排专人统一受理(联系电话:****-********、*********** )。当确认函大于等于*个时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当确认函小于*个时,则顺延提供期限(顺延时间以发布的公告为准),并通知已经提交确认函的潜在投标人。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 ,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 二 室。 *、投标文件接受方式为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其他如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年*月**日*:** ,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号(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 二 室)。 十、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泰州市姜******,联系人:李先生,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江苏******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号,联系人: 孙工 ,电话: *********** ,邮政编码:******。 代理机构名称:江苏****** 日期:****年*月**日 附:投标确认函格式如下: JYZC-******* 项目投标确认函 (采购单位名称): 我单位已下载了贵单位JYZC-******* (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准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我公司本项目联系人: ,手机: ,传真: ,邮箱: 。    公司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请供应商如实填写投标确认函中的有关内容和信息,如因投标确认函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有误,造成采购机构无法与其联系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采购人有权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确认函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已提交确认函的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项目投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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