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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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公安局 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永远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但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我县部分乡村仍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房屋内,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脏、乱、差、黑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屋中的现象,该行为应受到社会的遣责,情节严重的应受到法律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有关解释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鉴于我县存在的情况,特发布通告,对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及时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故土难离,子女务必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优。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等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都安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年*月**日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