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LYCR-****-******临建发〔****〕**号 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本市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录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内的专职人员。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是指以分值量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执业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工作由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及时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体,查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措施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采用日常行为考核与检查情况相结合,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准分为***分,实行加减分制。考核得分在***分(含***分)以上的为A级,**分-***分(不含***分)的为B级,**分-**分(不含**分)的为C级,**分(不含**分)以下的为D级。考核结果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http://***.******.***.***:****/)、临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暨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给予扣减相应分值,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第八条 检查采用以随机抽查为主、定向检查为辅的方式,根据诚信行为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主要采取定向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为**%左右,每年检查*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采取以定向检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检查比例为**%左右,每年检查*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为**%左右,每年检查*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抽查比例为***%,每年检查*次。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等级为A级的,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时优先扶持。诚信行为等级为C级的,列入重点监督名单,限期整改,限期没有整改的,诚信行为等级降为D级;诚信行为等级为D级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诚信行为等级为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十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二)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分别加*分、*分、*分;(三)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四)上一年度累计代理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总额在全市排名*-*名加**分,*-*名加*分,*-**名加*分;(工程建设项目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代理业绩为准)(五)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标的额(以单项工程中标金额为准)*亿元以上的每项加*分;*亿元-*亿元的每项加*分;(工程建设项目以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代理业绩为准,累计加分不超过**分)(六)办公场所面积,甲级企业达到****平方米(乙级、暂定级企业达到***平方米),且办公设施齐全,加*分。第十一条 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在办理资质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采取欺诈、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逃避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发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或者擅自更改已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招标活动中有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二)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分:*.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不在资格有效期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被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连续两次被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如代理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已开工建设等)而进行代理的;*.未办理“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登记”开展代理业务的。(三)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分:*.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与从业人员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未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由非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的;*.资格预审活动未严格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的;*.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制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评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从业人员在项目备案、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统一佩带从业资格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上岗的;**.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招标公正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开评标现场代理工作人员与“项目信息登记表”项目代理人员组成不一致的。(四)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分:*.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推荐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举报的;*.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调查、考评、培训、会议等活动不积极配合的;*.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或档案管理混乱的;*.代理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的;*.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未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受到业主投诉的;*.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活动延误、失败给招投标各方造成损失的;*.在确定中标人**日内,未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五)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分: *.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从业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不在山东省招标代理管理系统办理转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方式恶意竞争或收取代理费不开具发票的;*.注册人员或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每一人扣*分,两人以上扣**分);*.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开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重要内容记录不清的;或开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非本代理项目组人员,未经监管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开标现场的;**.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到位,造成开、评标秩序混乱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六)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分:*.随意更换代理项目组成员的;*.办理各项备案以及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项目组组长不到场的;*.相关备案因业务不熟悉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次以上方能完成的;*.未按规定向潜在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有关资料发出前未备案的;*.踏勘、答疑、开标、评标等现场组织混乱的;*.代理项目估算金额****万元以上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少于*人,****万元以上少于*人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的;*.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无故扣押或者不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上报的业绩材料无业主评价表的。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办进行反映,经查实确属不当的,将及时更正。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参与诚信行为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