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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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企业竞争意识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市外进临勘察设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对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日常考核;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日常考核,并按规定报市住建委汇总。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市内外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参加管理考核活动。 第五条 管理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动态监管、高度联动”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政府管理规定、质量行为、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勘察、设计企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勘察设计活动中是否存在各类违法违规不良行为; (三)勘察企业岩土工程勘察活动及勘察技术文件质量情况; (四)设计企业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情况; (五)勘察、设计企业技术创新情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情况; (六)企业资质资格、业绩、经营管理情况(营业额、良好资产等); (七)企业自律、合同备案及合同价格情况,是否存在出卖出借资质证书、证章情况,是否存在私拉挂靠情况; (八)企业服务能力、设计人员获奖、注册师及技术人员情况; (九)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方式,实行动态记录,每年累计一次,基本分为***分。考核时间自每年*月*日至**月**日,每年年初统一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评价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结果。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审查记录。 (五)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社会反馈等方式进行考核。市住建委结合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意见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记录,实行量化动态计分、年末汇总考核的方式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一)日常随机检查:依据行业运行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考核检查。 (二)重点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要求,针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勘察设计行业的专项检查。 (三)社会反馈意见: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开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使用反馈意见。 市外进临勘察设计企业,依据其在临沂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计分办法及结果分类 第十条 加分、减分事项内容及有效期按附件三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勘察、设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将企业分为如下*类: A类: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分; B类:**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分; C类:**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分; D类: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分,按**分计。 (一)勘察设计注册人员及技术骨干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的; (二)市外进临勘察设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达不到下列要求的,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分,且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及附件三减分事项中取消评价成绩、按d类评价行为的,按**分计。 (一)勘察企业一年项目少于四个; (二)设计企业一年项目少于三个,且设计建筑面积累计少于**万平方米。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市住建委定期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临沂勘察设计网站公布考核结果,供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参考。 第十五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为A类的勘察、设计企业将予以表彰,下一年度在临沂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时适当给予加分,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在网络及相关媒体上予以表彰,着力向市场推介。 第十六条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为B类的企业,在临沂市建设项目承揽过程中,其合法的投标主体资格不受限制,具有参加各类评优选先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企业将被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个月,并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C类的企业; (二)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次的企业; (三)因勘察设计违法行为被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整顿期限不少于*个月,整顿期内暂停该企业在临沂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并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D类的企业; (二)年度综合考核连续*年为C类的企业; (三)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严重弄虚作假的企业;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力度,实行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管理,对企业的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并于每年每个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在本地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本季度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按附件*表格式填写并上报市住建委。 第二十条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并严格把关。针对所审查的每个项目填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审查汇总表》(附件*),连同首次审查记录一同上报市住建委。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减分有异议,应在被减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构(市住建委勘察设计科)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争议无法解决的,应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复核。 第二十二条 减分与勘察设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临沂市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汇总表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审查汇总表 *.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考核明细表 附件:临沂市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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