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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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推荐文本) 临 沂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临 沂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临 沂 市 财 政 局临 沂 市 公 安 局 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临 沂 市 规 划 局 临建发[****]**号 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县(区)委县(区)政府信访局、规划局: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号)、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号)、《山东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号)和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号)等文件要求,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建筑劳务用工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其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拒绝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统一管理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强化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推行用工实名制。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农民工用工管理工作,做好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出工记录、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针对建筑业用工工种繁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版)》(见附件*)。二、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和“一卡通”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临沂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推行“一卡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实行按月发放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一卡通”是建筑劳务人员的唯一身份标识,通过系统可以查询持卡人的头像、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联系电话、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健康状况、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备用联系电话、工资发放记录、用工出工记录和现场监管信息化管理等信息,“一卡通”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丢失后须本人挂失后方可补发。按月发放工资的用工单位在工资发放前,需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出勤达到额定天数的,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干满其工作无质量等问题的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上述规定。三、认真实施“一书两金”制度*、实行建筑企业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制度。自****年*月*日起,所有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推荐文本见附件*),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根据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信访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要求,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及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的比例分别缴存保证金。(*)每年春节后,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建立建设领域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临沂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增强政府应急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四、改进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强化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支付“一卡通”、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认真受理和处置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发生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处置,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省外建筑业企业拖欠较难处理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要引导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首先向施工现场公示牌载明的总承包企业反映;未得到解决的,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投诉。违反逐级走访规定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予受理。*、严厉惩处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汇总欠薪信息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外市进临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依法立案查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与直接雇佣的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相关企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对建筑务工人员因质量问题与总承包、专业承包、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产生的质量纠纷由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现场监督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裁决,对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索取工程款、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务工人员以讨薪为由索要个人利润、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向全市建筑行业通报慎用,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住建厅进行全省通报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建立和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信访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把防范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未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共同做好拒不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涉及非法用工的要依法立案审查严肃处理,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协调处理力度。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水利、国资、银监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整体合力。 附件: *、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版) *、《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推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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