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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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监理企业、取得《进临备案证》的外地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对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各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对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单位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市住建委汇总。市住建委对监理企业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监理市场秩序情况、项目机构配备情况、总监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情况、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监理市场秩序情况:包括监理行业取费情况、监理市场投标秩序、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等。(二)项目机构配备情况:包括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配备情况、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三)总监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包括总监履职及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四)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五)企业经营状况及管理情况:包括企业业绩情况、监理人员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六)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资质挂靠、恶意压价竞争、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七条 考核实行实时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分,在此分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定期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分:(一)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或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二)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三)未办理工程监理项目(合同)备案的;(四)违反《临沂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规定,降低监理取费、扰乱行业秩序的;(五)伪造、涂改、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次*人以上死亡或**人以上重伤或****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累计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人以下死亡事故或**人以下重伤或***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七)同体监理的;(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分:(一)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或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标围标的;(二)将承接的监理业务转包的;(三)企业不满足现有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或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与在岗情况不符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五)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次*人以下死亡或**人以下重伤或***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七)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八)其他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分:(一)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二)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的,或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三)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或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与中标不符的,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到岗到位的,或项目监理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四)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五)外地进临监理人员未登记备案的;(六)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强制性标准,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的;(七)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分:(一)所配备检测设备不按照合同约定,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或被主管部门停工的;(三)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四)现场未悬挂《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备案证书》的;(五)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不参加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考试的;(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分:(一)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二)行业统计报表不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的;(三)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无整改记录的;(四)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五)项目监理人员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六)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七)监理日志等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规范、完善的;(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属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联合体各方得分情况计分,其中主投标人考核分占**%,其他联合体各方共占**%,并平均计算得分。(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监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分;监理项目被国家、省级、市级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分;本项累计加分至**分,超过**分(不含**分)的,超过部分按照**%计分;(二)在本市监理的工程项目被国家、省、市会议观摩、推广的(以观摩、推广的通知或通报为准),每项分别加*分、*分、*分。(三)论文、调研课题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分、*分、*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监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分、*分、*分;(四)在临沂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平方米加*.***分(不足***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平方米加*.***分(不足***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万元加*.***分(不足**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分。跨年度工程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运用 第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进行动态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取消投标资格,不予办理新监理项目备案,属本地企业的,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的,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不含**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的,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注销其入临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对减分有异议,可在收到《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第十九条 违规减分与对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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