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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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陕G环罚〔**** 〕* 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后柳镇新元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周*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贮存的(细砂石料约****余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月**日由执法人员 赵 * 、陈 *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勘察图》(****年*月**日由执法人员 赵 *、陈 *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现场影像资料(****年*月**日由执法人员赵*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由执法人员赵*、陈 *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营业执照(****年*月**日由 周*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证(****年*月**日由 周* 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规定。我局于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 ****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帐号:*******************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赵* 电 话: ****--******* 地 址:石泉县政务中心**楼****室 邮政编码:******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