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5号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G环罚〔****〕*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侯**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一组距县垃圾厂约***米的道路旁存放细沙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 *月** 日由执法人员 魏*海 、 赵* 、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勘察图》( **** 年 * 月 ** 日由执法人员魏*海、冯* 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现场影像资料( ****年 *月 ** 日由执法人员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 月 **日由执法人员魏*海、冯*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日由侯廷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年 *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处罚幅度壹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标准。我局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帐号:*******************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 陈** 电 话: ****-******* 地 址: 石泉县政务中心**楼 邮政编码: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