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瑞安市汀田中单元02-01、02-07、02-08、02-13地块(2020CG015)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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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汀田中单元**-**、**-**、**-**、**-**地块(****CG***)的补充公告 瑞安市汀田中单元**-**、**-**、**-**、**-**地块(****CG***)出让须知内容中 第十一条中“竞得人须在土地摘牌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土地摘牌之日起**个月内竣工”更正为“竞得人须在土地摘牌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土地摘牌之日起**个月内竣工”。 第十二条第*点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转为投产初始运行期,受让人在投产初始运行期满后*个月内,由受让人书面申请,瑞安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对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受让人除被扣取履约银行保函金额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正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受让人根据《瑞安东新数字经济智汇谷项目管理协议》向瑞安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组织有关部门综合对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成目标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受让人除被扣取履约银行保函金额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出让须知内容中第十二条第*点中“创新型产业用地(M*)出让后,受让人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优先收购,终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厂房的重新购置价格。市场价低于原土地出让价格时,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如政府放弃收购,受让人需补缴政府土地出让地价优惠部分后,方可自行转让。受让人向第三方转让的,受让第三方新进项目必须符合该地块项目准入条件,并由瑞安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出具“工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更正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出让后,受让人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切依附物,具体详见《瑞安东新数字经济智汇谷项目管理协议》”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补充! 该地块挂牌出让公告于****年*月**日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