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北省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望湖片区维修改造项目安防配套工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望湖片区维修改造项目安防配套工程第3次答疑(标段编号HBSJ-201805FJ-292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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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望湖片区维修改造项目安防配套工程答疑回复
各投标人:
************的委托,就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望湖片区维修改造项目安防配套工程(招标编号:HBSJ-******FJ-*********)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就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回复如下:
*.评分标准体系认证、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投标人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二级及以上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一级证书,每个*分最高*分;供应商有售后服务认证五星证书的得*分。 质疑理由一、两个资质均有等级划分,评分标准应分级量化分值。 质疑理由二、将“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一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适用于本项目,该资质是对从事音频、视频、灯光系统集成工程深化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的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的评定,且发证单位是各省的演艺协会,属于企业性质的行业协会,不具备作为评分标准的条件。也不适用于本次安防、门禁工程的特点。一般安防、门禁类资质需提供省安全厅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或安防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或“门禁系统软件著作权”或“安防报警系统软件著作权”。 质疑理由三、将“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二级及以上证书”和“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适用于本项目,两个证件同属于服务标准的评定,相互雷同并有特定范围的嫌疑。一般安防类资质需提供省安全厅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或安防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因此评分标准中要求的证书不适用于本项目。 质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 建议将上述评分改为与安防、门禁工程相关的证书,例如“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A类”和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一级证书”或 “门禁系统软件著作权”或“安防报警系统软件著作权”。
回复:本工程不仅是安防工程,更是智慧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具备一定信息化技术服务、维护能力的企业。因此,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符合业主对本项目的要求,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请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需求进行深入的理解,提供符合校园信息化建设需求的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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