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市2019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铜政告〔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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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郊区桥南办事处白鹤社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二)批准文号:皖政地〔****〕***号;(三)批准时间:****年*月**日;(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二、建设用地名称铜陵市****年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三、征收土地位置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二个地块。地块一位于郊区桥南办事处白鹤社区境内,东至发电厂,南至发电厂围墙,******,北至铜港路。地块二位于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境内,东至黑马路,南至马鞍公厕,西至坂桥村民组,北至马鞍社区民房。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郊区桥南办事处白鹤社区*.****公顷,全为建设用地。郊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公顷,全为建设用地。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安徽省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执行。(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号)规定标准执行。(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号)规定标准执行。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号)相关规定执行。七、其他事项(一)凡属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具体登记地点设在郊区桥南办事处白鹤社区、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村)。(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本公告发布前违法违规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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