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 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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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 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 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 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及信用评级。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公开和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县区级的加、减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实际划分,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 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机构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机构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区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黑名单”是指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机构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 年内累计发生 *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主体上传和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的科室或单位,除归集本系统内部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外,其他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也应负责归集。 信用信息也可由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向开展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归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信用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自企业、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人民银行、法院、人社、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逐级分别推送至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分 第十四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和“黑名单”信息扣分的相加值。 第十五条 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为**分。在省、市一体化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 第十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临沂市建筑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计算。信用信息的加分、扣分均不设最高、最低限值。 第十七条 信用评分实行季度动态计分,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的*月至*月、*月至*月、*月至*月、**月至**月分别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的后**天为集中加分日期。一个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在每年的*月、*月、**月和次年的*月对外公布,有效期内的优良信息可在连续评价期内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无相关荣誉证书的以官方网站公示等证明材料为准)。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第十八条 企业、机构拥有多个资质的,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同一主体在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获得荣誉证书的按不同类别资质分别加分,未获得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奖励分值的**%计算。 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前**%(含)的; 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含)的; 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含)的; B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含)的; 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年。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外建筑市场主体进入我市承揽业务时,沿用我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资质信用评级的平均水平,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扣除相应信息分值,下个周期在我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因****度我市考核办法同本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不同,本办法实行后,市外建筑市场主体需沿用我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平均信用评级的,可沿用****年我市发布的同类资质信用评级实时平均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扣除相应信息分值,下个周期在我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在检查频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以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依法在网上公示,建筑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企业、机构及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年。 详细加减分表请见附件。 附件下载:《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 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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