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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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容县卡曼妍美容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GU**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容州一中西南侧A**号商铺经营者:凌美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所:广西北流市山围镇山围村卫东组**号****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平台投诉登记表(编号:*************************)的投诉信息,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发布标题为“******
肠道水疗统一疗程价格”的宣传广告单,广告单中含有
“排肠毒 清宿便 增强肝肾功能 降低癌症风险
缓解三高症状 预防中风·老年痴呆心脑血管疾病”等文字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日,请示局机关领导同意立案调查,经现场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提取相关书证等调查,现已查清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推销美容服务项目、提高营业额,于****年**月**日支付***元******设计、制作***份标题为“******
肠道水疗统一疗程价格”的宣传广告单,同年**月中旬开始在当事人店内向顾客发布。该广告为美容服务广告,广告单中含有
“排肠毒 清宿便 增强肝肾功能 降低癌症风险
缓解三高症状 预防中风·老年痴呆心脑血管疾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月**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韦小燕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笔录*份、****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张、执法人员****年*月**日和*月*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凌美珍的询问笔录*份、******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份、当事******广告制作费的收据复印件*份、****年*月**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标题为“******
肠道水疗统一疗程价格”的宣传广告单复印件*张、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份、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美容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按广告费用*倍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