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不动产权证书(房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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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房证)/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赵淑香.康成福 因保管不善,将*******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因声明不实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由声明人自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淑香.康成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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