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河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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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的各位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河县人民政府近期拟对****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建设改造,需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人:青河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青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项目名称:青河县****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征收范围:青河县全县范围内(具体范围以《青河县****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主)
五、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文化,卫生需要、”
六、征收目的
改善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县城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七、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 年 **月**日至 **** 年** 月 ** 日
八、征收补偿方式
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安置房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 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本地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被征收房屋以土木结构为主,砖木、砖混、砖包皮等其他结构的主房以土木结构为参照,给予结构差价补偿,附属房屋按重置价和成新率评估定价补偿。
*.安置房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可选择购买新建安置房,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土地补偿对院落中除去建筑物所占面积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类型评估给予补偿。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计算补偿;院落实际总面积超过***m*,证载面积也超过***m*的,按证载面积计算补偿;院落实际总面积超过***m*,证载面积不足***m*,按***m*计算。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核实认定后,按照限定面积的**%计算补偿(院落总面积***m*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m* 的土地部分按**%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协调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予补偿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超出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九、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被征收户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住房保障办审核确定后,优先给予解决保障性住房。
(*)在原社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青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青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青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