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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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特困人员的亲属应当看望和问候特困人员,给予其家庭关爱和精神抚慰。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居民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约定的义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状态,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提供心理疏导和亲情化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未满**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妥善安排其救助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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