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藤县辰源建材有限公司藤县辰源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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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委托******编写******藤县辰源建筑用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收悉。经审查,我局批复如下:一、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能按规范进行编写,对项目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评价,针对项目的情况提出了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满足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专家评审意见也客观评估了报告表中的评价依据,结论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管理的依据。二、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藤县太平镇石夏村古足界长山(原古足纸厂处),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m*,分为地块一和地块二,地块一占地面积为****.**m*,地块二占地面积为****.**m*,总建筑面积约****m*,。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堆场、产品堆场、生产加工区、污泥间、办公生活区等。项目建设*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其中*条机制砂加工生产线,*条石子加工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年产机制砂**万吨,年产石子**万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三、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现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贯彻“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项目施工场地四面应设置围挡,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洒水降尘。施工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应控制车速,并洒水降尘。在施工现场设置隔油沉淀池,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除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动力机械设备应适时保养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市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加工区、原料堆场、产品堆场均盖棚,并设置围挡;在破碎、制砂工序应设置封闭式设备并进行水雾除尘;采取全封闭输送带输送物料,并在下料口处设置防尘帘布;采取规范装卸作业、降低装卸高度等措施控制装卸粉尘;厂区内配置移动雾炮机,同时采取加强路面面清扫、洒水,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降尘。项目颗粒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初期雨水及洗砂废水、洗车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用于生产作业。项目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得外排至周边环境及附近水体。(五)对营运期产生噪声值较大的设备要合理布局,采取消声、隔音、减振措施,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同时,应通过厂房封闭、设置围挡和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降噪,确保四周厂界噪声处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排放标准。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夜间(**:**-次日*:**)、中午(**:**-**:**)进行生产作业。(六)对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项目的沉淀池沉渣经压滤机压滤后外售给砖厂作为制砖原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五、本批复仅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你单位须按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六、建设单位须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单位须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具体时间。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我局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七、建设单位应按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试行)的通知》(环发〔****〕*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写指南》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项目试生产前应将评估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藤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八、本批复之日起*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