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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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烟公﹝****﹞第*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乌珠穆沁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本《规划》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城镇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米(含**米),农牧区城镇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米(含*米)。 第五条 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商户总数不足***户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个,商户总数在***户以上不足***户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个,商户总数在***户以上的,每增加***户商户,可以增加*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六条 汽车站、公路服务区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点*证的原则办理,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七条 营业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超市,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点*证的原则办理,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八条 住宅区内,不足***户的可以设*个零售点,每增加***户可以增加*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九条 军队大院、工业园区不足****人(含****人)的可以设*个零售点,每增加****人可以增加*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条 持证经营零售户因城市改造回迁、安置的,在自有产权的底店内继续经营烟草制品的,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需提供由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合法有效证明,可以不受合理布局间距标准的限制,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本人经营,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校直线距离***米(含***米)范围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应在今后调整中逐步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年*月*日发布的《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东乌烟公〔****〕**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东乌珠穆沁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禁止限制目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退出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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