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浦北县寨圩镇信达汽车商贸服务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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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浦北县寨圩镇信达汽车商贸服务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项目代码:****-******-**-**-******)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浦北县寨圩镇中兴路(交警中队对面)。项目占地面积约****.**m*,绿化面积***.*m*;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油罐区、加油区、站房区、站区道路、汽车销售综合楼、二手车展厅;附属配套用房:办公室、宿舍、食堂;公用工程:给水、用电、排水;环保工程: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废处置、噪声治理。在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环境影响均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废气
项目卸油、储油及加油系统设置油气回收装置,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地面洒水降尘;汽车喷漆车间全封闭,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漆雾,处理后的废气经**m高排气筒排放。加油、卸油油气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扬尘、尾气、场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二级标准;项目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的有关标准。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寨圩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冲洗和维修废水通过环保沟收集,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用于场区及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噪声
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营运期项目对高噪声设备安装隔声、减震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类,临街道路一侧执行*类标准。
*、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建筑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检修废渣、废油、废零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年修订)。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浦北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权限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期限内按照广西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公告流程和材料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申请材料,同时负责组织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公开信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浦北县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