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推广窗口部分房产出租(霍山路)标的九:推广窗口A楼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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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推广窗口部分房产出租(霍山路)标的九:推广窗口A楼***号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AH****DF******项目名称
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推广窗口部分房产出租(霍山路)标的九:推广窗口A楼***号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转让方名称
安徽农业大学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其他转让说明事项
*、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和初始招租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上所有标的均仅限用于经营:(*)超市类(生活用品超市、日用化妆品商店、医药药品超市);(*)金融、通信服务类(邮政、银行、保险、通信);(*)生活服务类(理发、手表、眼镜、服装(饰)、家电及手机等销售与维修);(*)文印类(传媒广告、打字复印及照相);(*)教育培训与办公类(教育培训、各类办公);(*)生活用具(用品)维修等;(*)蛋糕、面包、奶茶、咖啡项目。禁止使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明火,禁止其他各种形式的饮食服务,禁止各种形式的网吧、电玩、KTV、汽车清洗(美容)、殡葬行业、计生、刺青(纹身)及其他有噪声、异味、污染环境等不合适在高校周边举办的项目。经营过程中禁止出售预售卡、代金券和其他形式的储(充)值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的规定使用用途,同时使用所承租房屋申请营业执照时只能变更申请承租登记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其他注册信息不得变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不得出店堂占道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店外设置广告及宣传标牌。
*、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内部结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隔墙拆除或开门)和外观。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内外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承租方如房屋实际租赁使用不满一年即要求提前退租的,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保持期初提供的基本设施设备完好(包括门窗完好,水电线路正常);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产权交易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房屋装修及诚信经营保证金,房屋实际租赁使用满一年且无违反本公告意向承租方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第*至*条内容的,不计息退还承租方。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意向承租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和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