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财政局关于海口市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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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号  负责人:张陶冶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彩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一:海口市教育局  地址:海口市长滨一路海口市行政中心**栋  联系人:张柏生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二:******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北区B座*-*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爱乾联系方式:****-********  海口市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编号:HZ****-***)******(以下简称:******)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以******)认为该项目B包的采购文件损害了其权益,于*月********提出质疑,******于*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程序/技术商务评分表(B包)”第三项“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行业经验,****年以来具有大型专线业务组网***万元以上项目案例每个*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所采用案例签约人需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本项最高分**分”。我司认为该条款中案例数量和金额限制缺乏依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次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程序/技术商务评分表(B包)”第三项“投标人被评为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得*分(需提供相关管理单位证明,无证明得*分)。”我司认为该条款获得“省级以上诚信企业”作为评分标准,是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以此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明显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犯规的规定。  投诉请求: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将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依法责令被投诉单位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条款,重新启动招投标流程。  二、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共同辨称  *.对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本项目B包的同类项目业绩金额要求与本包预算相当,既未限定行业,也未限定区域,主要用以考察供应商对类似项目的履约能力。且经了解,国内运营商均具有类似业绩。  *.对投诉事项*,“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记录皆侧重于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是财政部要求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最基本的条件。而诚信企业旨在对企业在合同履约、合同执行力上有良好记录的肯定,具有该证书的企业在国内众多,该评分项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没有变相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教育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编号:HZ****-***)******(以下简称:******)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分为A、B、C、D四个包。投诉人对招标文件B包技术、商务评分表的部分评审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  (一)关于招标文件“投标人行业经验”设定问题  经审查,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表”(B包)第*项评分项目“投标人基本情况”设定的评比内容“投标人行业经验,****年以来具有大型专线业务组网***万元以上案例每个*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所采用案例签约人需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本项最高分**分”。  本局认为,本项目B包的采购内容为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工程传输通道租赁,预算金额为***.*万元。该B包技术商务评分表“投标人行业经验”中,设定的“提供***万元以上案例每个*分,最高**分”的要求,系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且案例金额没有超过预算金额,同时,该项评审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情形,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招标文件“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设定问题  经审查,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表”(B包)第*项评分项目“投标人基本情况”中设定的另一评比内容“投标人被评为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得*分(需提供相关管理单位证明,无证明得*分)”。  本局认为,上述评分内容要求提供“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证明,但“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的评定机构不明确、评定标准也不确定,且该项评比不具普遍性,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属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对此应予重新修改。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B包)招标文件设定的“被评为省级以上的诚信企业,得*分”评审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对此应予修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本项目B包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海口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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