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擢秀园(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营销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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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擢秀园(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营销代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BFGBZ*****
原公告日期:****年**月**日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擢秀园(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营销代理服务项目磋商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BFGBZ*****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中第P**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关于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年*月*日以来任意连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拟派驻人员社保关系******的(********%的股权),******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年*月*日以来任意连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请给予明确?
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中第P**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关于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年*月*日以来任意连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策划执行和收银人员是否需要提供连续*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给予明确?
答:投标时无需提供策划执行和收银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关于招标文件第**页“业绩要求”中要求为:“已完成业绩”,但是根据标书第**页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之投标人业绩”,对于业绩时间要求为****年*月*日以来,但是由于正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周期较长,****年*月*日以来签订,且住宅建筑面积为**万方以上的项目,是不可能已完成销售的,因此建议可否将“第**页中业绩要求”更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业绩要求为已完成业绩,需甲方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但实际情况已完成的项目只有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已完成项目无法要求甲方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是否可以仅提供合同作为业绩证明?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P**“ ** 业绩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t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 业绩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t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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