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诉XX案(三)诉讼代理律师聘请项目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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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采购人)的委托,就如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以公开征集的方式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项目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诉XX案(三)诉讼代理律师聘请项目*. 项目编号:****-******** *. 采购人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晨歌***-*********. 本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项目预算:**万元(若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分项预算,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本项目采购内容:根据项目需求选聘一家律师事务所,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磋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Ø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Ø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Ø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Ø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本项目拟派的主办律师均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含有效期内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必须完成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购买磋商文件登记备案。**. 《磋商文件》购买及磋商保证金交纳:**-* 注:本项目为线上售标和在线收退保证金项目凡有意参加的潜在供应商,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cn)免费注册,平台将对潜在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审核通过即为注册成功。注册成功的潜在供应商按照网站流程添加购买磋商文件,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至**:**时,下午**:**至**:**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文件发售联系人:吴硕(*) 联系方式:电话:***-********-*** 传真:***-********(*) 联系邮箱:******(*) 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潜在供应商必须完成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注册******购买磋商文件登记备案。潜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加盖供应商公章②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同类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④保密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资格确认、购买磋商文件及费用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版采购文件。**-* 潜在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成功后,可在中招联合平台获取缴纳保证金的虚拟账号(平台无支付功能),即可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要求缴纳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形式支付保证金。保证金虚拟账号针对不同供应商、项目各不相同,请勿泄露或从他人处获取账号信息。**-* 平台注册和保证金缴纳技术咨询电话:***-********(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上午*:**(北京时间),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绝接收。**.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六号京城大厦A座*层第一会议室。**. 本次磋商分如下步骤:步骤一: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于****年*月*日上午*:**(北京时间)之前将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包括服务方案、商务应答材料和一次报价)递交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六号京城大厦A座*层第一会议室。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文件》所要求的足额磋商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务、服务方案以及一次报价进行初审。 步骤二:根据各供应商应答情况,磋商小组将以本磋商文件的内容为基础,分别召集所有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就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单独磋商。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并允许对《响应文件》的内容做调整。但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步骤三:经磋商并审核合格,并得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供应商应于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另行通知),按磋商最终确定的服务条件、服务范围将最终报价密封递交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六号京城大厦A座*层第一会议室。**. 评定成交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官网、中国进出口银行官网。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六号京城大厦A座*层(邮编:******)业务联系人:吴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wushuo@biddingcitic.com保密承诺函 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鉴于:贵行(即“披露方”)将就【诉XX案(三)诉讼代理律师聘请】(“本项目”)******按照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集中采购(采购项目编号:【****-********】)。我方(即“接收方”)目前已通过资格预审,并拟购买招标文件以进一步了解“本项目”的相关信息。考虑到贵行会在招标过程中向我方披露相关“保密信息”。为明确我方的保密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特此出具本保密承诺函,并按照本保密承诺函对贵行在“本项目”采购招标过程中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 第一条:定义本保密承诺函中使用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密信息”指披露方及其“关联方”和“代表”根据“许可目的”直接或间接向接收方披露的和“本项目”相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所有技术、商业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准备、实施和披露方使用任何接收方交付物的过程中,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交的任何信息、需求、有关的商业计划、业务方案或设想、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信息、业务定价、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图纸、设计、程序、规范、客户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意向书、框架协议或原则协议、合同或协议或其草稿、担保文件、权属证明、组织机构或管理结构信息、内部决策信息、“关联方”资料、财务或资产信息、管理制度、业务经营信息、IT系统信息、人事信息和/或其它信息、文件、资料等,无论其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档、影音形式或其它任何形式或介质记录或表达的。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提供或披露给接收方之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不因违反本保密承诺函内容或任何其他对披露方、其“关联方”或披露方“代表”承担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在本保密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已为接收方合法所掌握的信息,并且接收方可用书面文件证明;(*)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并未被禁止披露“保密信息”;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与“本项目”无关的信息;(*)接收方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发布公开的。“许可目的”指【接收方响应披露方为“本项目”进行的邀请招标流程,以及接收方(在被披露方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前提下)为“本项目”目的向披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日”指披露方总部住所地正常营业的日期。“关联方”对于任何一方而言,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证券、或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拥有直接或间接指导该方的管理和政策或促成该等指导的权力。“代表”指接收方/披露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雇员、代理人、经理人、审计人员、律师、受托人、顾问或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二条:接收方保密的义务(一)接收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向披露方承诺:*. 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除以下情形外,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保密信息”:(*)按照本保密承诺函第二条第(三)项获准披露的;(*)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 除因“许可目的”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之外,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本保密承诺函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约定的情形外,接收方除为“许可目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拷贝或引用披露方向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安保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非授权使用、复制或披露,并会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信息的同等合理审慎态度保护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信息”。(二)向接收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相关义务*. 出于“许可目的”,接收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代表”,但是在做出该等披露前,接收方必须:(*)告知披露方拟接收相关“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代表”的姓名和职位; (*)确保该等接收方“代表”知晓“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和本保密承诺函包括的所有保密义务和要求。*. 接收方必须确保其“代表”对相关“保密信息”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承诺函项下接收方保密义务的义务,其行为不会直接或间接导致接收方或其“关联方”违反其在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保密义务,如接收方“代表”违反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约,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任何行为或过失违反本保密承诺函之内容或保密承诺时,如披露方认为需要采取行动或发起相关程序,接收方必须按披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协助。(三)获准披露的情形接收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批准而向第三方披露;(*)出于“许可目的”,按照本保密承诺函第二条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判或裁决,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有效要求/命令而进行的披露(“强制披露”),接收方应在依前述要求进行披露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就强制披露申请豁免、进行抗辩或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披露方未取得强制披露的豁免或进行抗辩,则接收方可以对法律要求必须披露的部分“保密信息”进行披露,但前提是接收方同意尽其最大努力配合披露方,获取对该些强制披露信息的保密保证,并应立即将披露情形书面通知披露方。 第三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和销毁披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终止接收方及其“代表”进一步接触“保密信息”,应披露方的要求,接收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人员)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披露方提出要求后**个“工作日”内)将披露方提供的全部“保密信息”返还给披露方或直接予以销毁、删除,并应书面向披露方承诺所有“保密信息”已按本保密承诺的承诺予以返还、销毁或删除,该书面承诺应由接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并不影响、减轻或排除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本保密承诺函项下的义务,该些义务将继续有效。但是,如接收方已被披露方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并与披露方签订正式书面法律服务合同,且接收方或接收方“代表”已向披露方就“本项目”出具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意见书、备忘录、工作报告等)的,接收方经向披露方事先书面告知,可保留其出具该等法律文件所必须保留的律师工作底稿。 第四条:未授予使用许可权(一)依本保密承诺函所披露的“保密信息”在任何时候均是披露方的财产。除按本保密承诺函使用“保密信息”之外,披露方并未授予接收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使用许可,无论是明示或默示或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披露方及其“关联方”所拥有的或未来可能拥有的、或其被授予或未来可能被授予使用许可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该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二)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及其“代表”不得丢弃或处理任何介质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生效及保密期限本保密承诺函自接收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接收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长期。未经接收方和披露方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可提前终止本保密承诺函。 第六条:泄密责任(一)接收方理解并同意,如接收方或其“关联方”或接收方“代表”违反本保密承诺函,金钱赔偿可能并非充分救济,披露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二)对于因接收方、其“关联方”或接收方“代表”违反本保密承诺函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诉讼争议费用、开支和强制执行费用),接收方同意全额赔偿披露方及其“关联方”。(三)如接收方依本保密承诺函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赔偿披露方及其“关联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该等赔偿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或抵销。 第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一)适用法律:本保密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保密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二)争议解决:因本保密承诺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密承诺函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披露方和接收方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因履行本保密承诺函发生的或与本保密承诺函有关的诉讼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第八条:一般条款对本保密承诺函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取得接收方和披露方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如果本保密承诺函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根据法律规则或公共政策被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保密承诺函的所有其它条款、规定和条件将仍旧完全有效。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披露方和接收方就本保密承诺函中涉及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就保密承诺函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明确如下:(一)披露方和接收方双方互相发出与本保密承诺函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与本保密承诺函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等文件以及就本保密承诺函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至如下地址:“披露方”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号 “接收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就本保密承诺函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在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后的送达。(二)披露方和接收方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方式发送的,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邮件寄出三(*)天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在发送方终端收到确认信号后即被视为送达,但“接收方”发给“披露方”的文件,则需在“披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三)披露方和接收方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需及时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的方式通知对方。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本保密承诺函任何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披露方和接收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披露方和接收方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任何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四)与本保密承诺函有关的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披露方和接收方任何一方应诉后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承诺人: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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