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残疾人联合会“阳光家园计划”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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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情况质疑项目名称:“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FCZC****-J*-*****-GSZX 质疑单位:防城港市佳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质疑单位授权代表:刘益忠 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东三里*号*栋***室 质疑事项及答复:质疑人关于“阳光家园计划”项目(项目编号:FCZC****-J*-*****-GSZX )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 *月**日收悉(落款日期为****年*月**日,递交日期为****年 *月**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不在中国政府网小微企业企业名录内,不能以中小企业资质参与竞标。答复*:质疑人提供的网站查询记录,该网站的数据并不一定齐全,不能据此认定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属于小微企业,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谈判小组一致认定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小微企业。质疑人认为成交人不在中国政府网小微企业企业名录内,不应对报价进行相应折扣,没有依据。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小企业认证已过期,不能以中小企业资质参与竞标。答复*:我公司向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具要求对质疑人的质疑进行澄清说明的函,广西一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答复:其****年财年报告人数是**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号)第二条的规定。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要求。质疑人通过电话咨询认为成交人中小企业认证过期,不应对报价进行相应折扣,没有依据。综上所述,采购人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投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残疾人联合会采购代理机构:******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