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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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巩固集体组织,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区级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各类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以及因征地拆迁安排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条 本区域内因征地拆迁安排的发展资金,按照工业厂房项目工程****元/亩、商业及高层住宅项目工程*****元/亩、市政道路(含人行道、路灯、绿化等)、学校、医院等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元/亩费用标准予以支持。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展资金的使用和收益;街道、村监委负责资金的监督;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对发展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支出。 *.对于用途有明确规定或方向的发展资金,要严格按照文件或实施方案实施; *.对因征地拆迁安排的发展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允许不超过**%的部分用于直接分红等,剩余部分鼓励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入股合作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所得利润按股分红给股东;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资源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等内容开展自主经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与村的合作、村企联建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小微企业,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发展资金按人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除因征地拆迁安排的资金之外,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用于其他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按照预决算、招投标、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为节省发展资金、降低成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申请审批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文件精神向街办提出发展资金申请,街办审核同意后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区级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下达至街办。因征地拆迁安排的发展资金申请审批程序:由所在街办向区政府提出发展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发展资金拨付程序:街办收到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村集体“三资”账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拨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户专管、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发展资金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区级项目主管、财政、审计、监委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审计。对于将专项发展资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由主管部门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年。 相关解读:图解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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