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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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市监处字〔****〕***号当事人:******新利群大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KB*R*XH?住所(住址):藤县藤州镇绣江路*号? ? ? ? ? ? ? ? ?企业负责人:? 李锦豪? ? ? ? ? ?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新利群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了处方药“厄贝沙坦分散片(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盒,现场不能提供该药的销售处方。我局于****年*月**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年*月*日,当事******购进厄贝沙坦分散片(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盒,****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盒,实际销售了*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处方。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告知书》于****年*月*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认真积极配合调查,情节较轻,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法律条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文件下载: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