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0〕行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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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UUUUOP(*/*)公司地址:江山市虎山街道彭里村江家垄自然村**-*号公司类型: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姜** 职务: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喷涂作业场所使用油漆等危化品,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号)、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号)各*份;*.姜**、王**的询问笔录各*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姜**、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