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应急罚〔2020〕行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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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公司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号公司类型: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胡**职务: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号)及现场检查照片各*份;*、胡**、王*的询问笔录各*份;*.******(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胡**、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及供货方资质材料。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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