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字[20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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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市监处字[****]***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黎朋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字[****]***号当事人:黎朋,身份证号码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陆川县米场镇**村旱冲口队**号。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北流市六靖镇新兴街****号的场所从事花生油加工经营活动,由于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进货及购销台账,因此无法核定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市监告字[****]****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无照从事花生油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称:北流市财政局,帐号:******************)缴纳罚款,并到我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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