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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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程光辉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建高平市神农健康城项目外围道路工程,位于高平市神农健康城外围,****年*月**日原高平市环境保护局对神农健康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高环审〔****〕**号)。****年*月*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工地有约**吨土方露天堆放未苫盖,地面积尘严重。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 ****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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