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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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在晋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秀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及意义  ****年**月**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年*月**日,住建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号),要求****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目前,北京、上海、长春、太原等全国**个重点城市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我市也随即开始推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目前,国家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今年*月*日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是唯一适用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规章。为了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培养市民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制定《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制定《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借鉴了全国先进地市及省内太原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保证制定《条例(草案)》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我市今年立法计划,*月份,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和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汲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月**日—**日,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向各县(市、区)人大、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月**日,市司法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在“晋城在线”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家单位意见和建议**条。在部分采纳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经市司法局审查后,形成了《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条。其中,总则**条,规划与建设*条,源头减量*条,分类投放*条,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条,监督管理**条,法律责任*条和附则*条。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界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鉴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局限性,《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范围由每年工作计划另行公布。  (二)关于相关单位责任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系统性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有效推动。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条例(草案)》第三条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标准,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四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四)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  (五)赋予劝阻和拒绝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权利  分类收集、运输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为了督促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人自觉履行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督促责任人落实分类归集的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赋予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及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劝阻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权利;赋予了部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拒收权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六)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分类处理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末端环节,也是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的价值体现。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虽有一定的规模,但尚不能满足全市域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需要。随着市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运营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加快建设,《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各县(市、区)要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基础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参照省内外先进地市立法经验,设立了*条处罚条款,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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