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玉环市出租车智能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玉环市财政局文件 玉财采监〔****〕*号 关于玉环市出租车智能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张燕平授权代表人:陈甜甜被投诉人:台州******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号财富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季朝晖 投诉人因对玉环市出租车智能车载终端系统项目(编号TZHXCG-****-***,下称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有产品相关业绩,****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招标公告发出时,投标产品在出租车行业内嵌入式智能车载终端(含定位、*G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供货案例,案例累加得分不超过*分:*、单个项目合同***台(含)以上的案例得*分;*、单个项目合同***(含)—***台的案例得*分;*、单个项目合同***(含)—***台的案例得*分。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合同产品的检测报告照片(非嵌入式无效);须提供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该评分设置明显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条规定明确禁止的,该条款设置及评分项的设定明显违背该禁止事项,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驾驶行为分析摄像机(可选),(*)功能特性,采用***万逐行扫描CMOS,捕捉运动图像无锯齿图像清晰、细腻,分辨率达***P……▲(*)资质要求,提供公安部CNAS资质检测报告;光生物辐射安全报告——SGS测试报告;须有摄像头的照片和分辨率说明。”在招标文件中确保货物的生产厂家资质要求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招标文件中带▲是必须实质性响应内容,且在评分标准中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了加分项的实质性要求(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设置及评分项的设定明显违背《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条规定: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设有投标人项目业绩,****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出租车视频监控类项目业绩,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万元的每个得*分,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万元的每个得*分,累加最多得*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招标文件中设置了特定行业(出租车类)和特定金额业绩(***万和***万),该条款的设置及评分项的设定明显违背《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第*条规定,并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请求,要求监督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停止招标,对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核查,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质疑点内容),待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公平公正招标。二、被投诉人辩称:(一)本项目作为出租汽车运营的专用设备的采购及现场技术服务项目,需要产品制造商提供产品的供货案例是非常必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的要求。考虑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被投诉人拟修改为:****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招标公告发出时,产品制造商在出租车行业内嵌入式智能车载终端(含定位、*G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供货案例,单个项目合同的案例得*.*分,案例累加得分不超过*分。需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二)招标文件中“驾驶行为分析摄像机(可选)”此项为可选项,采购清单中不包含本产品,潜在投标人若选择此项产品的投标,受此条款约束,没有选择此项产品的投标人不受此条款约束,也不影响其正常参与项目投标。本项目希望能够优化处理驾驶员人脸识别检测准确性问题,最好是有专用人脸识别相机,但又考虑到潜在投标人不同的技术水平,没有作为招标文件的强制要求,而是可选项。如果潜在投标人选择此项产品进行投标,投标产品必须提供《公安部CNAS资质检测报告》《光生物辐射安全报告—SGS测试报告》,主要原因是驾驶员人脸比对涉及到驾驶员隐私、公安系统人脸数据库数据对接。本项产品技术性能评分项规定“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满足性能及技术指标的每项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分”全部是加分项,而不是带“▲”的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废标项,投诉方对评审项理解错误。《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条是需求禁止,而不是评审禁止,投诉方引用文件条款错误,不适合本条款。(三)本项目是专业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需要服务*年包括计价器检定、抽检等专业技术服务,优选有实际项目实施经验潜在投标人是对项目长期运行稳定的必然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的要求。考虑到扶持小微企业的要求,被投诉人拟修改为:****年*月*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至招标公告发出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管理类相似项目业绩,单个项目合同的案例得*.*分,案例累加得分不超过*分。需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须提供产品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备查),业主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所在部门、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核验,未提供的以上信息业绩不予认可。三、本机关经审查查明: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回复。四、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购买的是出租车智能车载终端、计价器设备,是出租车行业管理所需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在出租车行业内嵌入式智能车载终端(含定位、*G无线通讯和视频功能)的供货案例,并未限定在该业务范围内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以单个合同大小作为评分依据,违反了财政部第**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据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被投诉人应予修改完善。(二)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驾驶行为分析摄像机(可选)”此项为可选项,潜在投标人若选择此项产品的投标,受此条款约束,没有选择此项产品的投标人不受此条款约束,也不影响其正常参与项目投标。投诉事项*中同时提到的“在评分标准中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了加分项的实质性要求(不提供不得分)”,本机关认为,本项产品技术性能评分项规定“带有★号性能及技术指标为加分项,满足性能及技术指标的每项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分”全部是加分项,而不是实质性条款,并非资格要求。该项目要求带有★设备加分项以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依据,否则不得分。并不违背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驳回。(三)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以单个合同金额大小作为评分依据,违反了财政部第**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规定,本项目投诉事项基本成立,部分予以驳回。因此,本机关责成被投诉人修改完善本投诉中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环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