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转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地铁6、8、10号线及2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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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铁函〔****〕***-*号北京******:  ****年*月**日,我司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地铁*、*、**号线及*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地铁*、*、**号线及*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有关问题,我司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小组进行复议,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庞国峰社******为其缴纳,因此************存在关联关系,涉嫌串通投标。此外,武汉纵横投标文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经查******不属于小型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因此在价格评审中不应给予********%的价格扣除比例。综上,应取消******的中标资格,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三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复议意见  经核,针对涉嫌串通投标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评审小组在*月**日评标当天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符合要求。针对此质疑事项,根据目前质疑人提供的资料和被质疑人提供的回函,经现场讨论和咨询律师,认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原评审结果有效。  经核,针对小型企业资格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针对该质疑事项,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复议。评审小组认为武汉纵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此项评审无异议。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深圳市******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资金为****万,而其提供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的注册资金为***万元,二者数据不一致,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三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复议意见  经核,原评审小组认为: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对此无要求,此事项无异议。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此复。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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