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华诚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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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公资)罚决〔****〕**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昕
住所:蚌埠市迎宾大道****号(蚌埠国际汽车城**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怀远县人民法院警车采购项目(BB****SHCGX***)投标,该项目采购方式:询价。经查,你公司制作和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与怀******、五******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即同一台设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前款第(三)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人民币****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日起**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保证金不予退还。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日内,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如你单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