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浦财购决〔20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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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浦财购决〔****〕**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
根据检举人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浦口区星甸农业物联网基地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KZC-****GK****,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经专家论证,查明情况处理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关于投标文件修改后未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于****年*月**日首次发布,于****年*月**日发布了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在更正公告中将附件*“设备、材料、技术要求明细”中的“选用品牌”改为了“推荐品牌”,对原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截止投标时间不足**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取消投标资格的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只接受按时参加勘察现场及答疑的投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以现场签到簿为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条禁止“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以及量化指标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审因素以及费率、比例等量化指标的内容未实质性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该项目采购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