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奇耐迩机电设备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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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奇耐迩机电设备厂:你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台阀门定位器(标有“azbil?”);三、罚款******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厂送达甬仑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甬仑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到我局(北仑区小港街道纬四路**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详见附件联系人:严丽、金琰哲 联系电话:****-********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end[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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