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董店舒山采石厂等4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单一来源采购…[已结束]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根据《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义安区分局申请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采购项目名称: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其中代建管理费**万元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铜陵******地址:铜陵市铜都大道****号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项目情况: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采取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 * 条(必须选择):*、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理由如下:*、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疫情结束时间未知,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年底前完成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通过省级验收销号。*、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且更好的进行资源监管。*、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市港航集团****年度已经代建我区钟鸣镇独山矿区和顺安建材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并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具有相应资质,管理队伍及丰富的项目代建经验。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故此,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专家产生方式:本项目单一性论证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专家名单*、姓名:杨明春工作单位: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义安区分局*、姓名:姚 群工作单位:铜陵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朱年友工作单位: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职称:专职律师*、姓名:查秀玲工作单位:义安区财政局职称:会计师*、姓名:张昌洋工作单位:******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崔专政工作单位: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姚剑萍工作单位:铜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职称:高级工程师专家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是否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经论证,我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 条(必须选择):*、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理由如下:*、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且疫情结束时间未知,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年底前完成董店舒山采石厂等*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通过省级验收销号。*、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且更好的进行资源监管。*、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市港航集团****年度已经代建我区钟鸣镇独山矿区和顺安建材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并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具有相应资质,管理队伍及丰富的项目代建经验。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姓名:杨明春 工作单位: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义安区分局姓名:姚 群 工作单位:铜陵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朱年友 工作单位: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 职称:专职律师姓名:查秀玲工作单位:义安区财政局职称:会计师姓名:张昌洋 工作单位:****** 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崔专政 工作单位: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职称:高级工程师姓名:姚剑萍 工作单位:铜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职称:高级工程师签字:杨明春、姚 群、朱年友、查秀玲、张昌洋、崔专政、姚剑萍采购人: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义安区分局联系电话:***********联系人:杨工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号铜陵市财政局监督电话:****-*******联系人:政府采购科地址: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号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联系人:交易管理科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楼采购代理机构:安徽******联系电话:***********联系人:叶工地址:铜陵市北斗星城B*栋****室公示期限****年**月**日起五个工作日,不计当日。备注: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质疑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形式将意见反馈给以上联系人。附件:专家论证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