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北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环罚决〔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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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志新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北流市北流镇隆安村**组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经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年*月**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北流市北流镇隆安村**组自家的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现场产生了大量的烟尘,该农田附近有较多的房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有:*、****年*月**日对当事人焚烧秸秆的农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共*页;*、现场检查的照片若干。?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告【****】**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效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元人民币。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发票,然后到指定银行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当事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履行上述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北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当事人履行上述行政命令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北流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